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日前审议并批准了《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》,并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。这标志着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、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。该条例共分二十三条,分别从成果的类别、评审原则、申报程序、奖励等级、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。法规所指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主要有著作类、论文类、咨询成果类、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类四类十六种;每三年评审一次,由市政府颁奖。这一条例的颁布,体现了长春市各级领导和全社会对社会科学的重视,必将促进长春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。